京药监海分保化[2008]3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海淀分局
关于对保健食品、化妆品仿冒药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辖区各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单位:
为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奥运会期间发生运动员误服误用仿冒药品的情况,根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保健食品、化妆品仿冒药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京药监保化[2008]16号)的文件要求,我局从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卫生部关于开展对食品、化妆品和消毒产品仿冒药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2008〕85号)(附件1)下发给你们,并请各经营单位严格执行以下工作要求:
一、依据(卫发明电〔2008〕85号)文件和《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附件2)的有关要求,即日起辖区各经营单位对你所经营的保健食品、化妆品进行清理自查,自查重点为:标识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或化妆品企业卫生许可证号,产品名称使用仿冒药品名称或在产品说明中宣传治疗作用的产品;
二、请各经营单位将自查结果填写在《2008年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监督检查情况上报表》中(附件3),于2008年7月15日前上交我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科,未发现不合格产品的经营单位请在报表中注明;
三、如有违反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产品,应立即停止经营并公告召回违法产品;
对销售产品名称使用仿冒药品名称或在产品说明中宣传治疗作用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经营企业,我局将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
1. 《卫生部关于开展对食品、化妆品和消毒产品仿冒药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2008〕85号) 2.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3. 2008年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监督检查情况上报表
(联系电话:88863176 联系人:王学慧)
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