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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为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接受工作的通知


  2008-07-03

辖区各相关单位:

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社会各界积极踊跃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为抗震救灾作出贡献。为使接受捐赠工作有序开展,保证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现就接受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倡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向灾区捐赠急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灾区急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目录可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

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对其所捐赠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负责,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应是国家正式批准上市且有效期在一年以上的产品。要按照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办〔200867号)的要求,向属地药监分局备案,并在捐赠现场提供相关资料。

三、非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单位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捐赠的,应事先向红十字会提出捐赠意向,由红十字会与药品监督部门协调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原则上不接受个人捐赠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如个人捐赠意愿强烈的,可参照上述做法执行。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对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捐赠的单位或个人在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及时向属地药监分局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捐赠工作。

四、北京市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地址:北京市宣武区龙泉胡同

联系人:刘世明   电话:83558512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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